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427-2003)
发布时间:2006-04-0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08-12发布
2003-08-15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产品的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判定原则及复检。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蔬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脱水蔬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1733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1733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产品分类
蔬菜产品分为以下五大类,具体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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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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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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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品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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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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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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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茭白、芋头(毛芋、芋艿)、马铃薯、芦笋、胡萝卜、洋葱、荸荠、莴笋、百合、藕、慈菇、大蒜、姜(生姜、老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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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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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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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白菜(青菜、小白菜)、大白菜(包心白菜、黄芽白)、结球甘蓝(卷心菜、包菜、甘蓝、元白菜)、蕹菜(空心菜)、韭菜、芹菜、苋菜、菠菜、芥蓝,荠菜、芫荽(香菜)、叶用莴苣(生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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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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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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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椰菜(花菜)、青花菜、黄花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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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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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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瓠瓜(葫芦)、黄瓜、南瓜、冬瓜、丝瓜、苦瓜、西葫芦、豇豆(长豇豆)、毛豆、菜豆(刀豆、四季豆)、扁豆、豌豆(青豆、荷兰豆)、蚕豆、蕃茄、茄子、长辣椒(尖辣椒)、甜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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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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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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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种类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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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品种类可根据抽查工作的需要增补。
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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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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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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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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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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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以As计),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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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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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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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以Pb计),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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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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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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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以Cd计),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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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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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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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盐,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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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菜类≤600
根茎类≤1200
叶菜类≤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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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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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盐,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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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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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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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硫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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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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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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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硫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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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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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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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拌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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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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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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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胺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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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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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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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效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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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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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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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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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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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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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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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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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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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蜱,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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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类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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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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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酰甲胺磷,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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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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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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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戊菊酯,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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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根类≤0.05
果菜类≤0.2
叶菜类≤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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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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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氰菊酯,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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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菜类≤1.0
蕃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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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验项目可以根据质量安全状况需要适当调整
5 检验方法
5.1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2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5.3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5.4硝酸盐及亚硝酸盐的测定
按GB/T 5009.33的规定执行。
5.5马拉硫磷、对硫磷、甲拌磷、久效磷、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毒死蜱的测定
按GB/T 17331的规定执行。
5.6氰戊菊酯、氯氰菊酯的测定
按GB/T 17332的规定执行。
6 抽样方法
6.1组批
产地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田块、同期采收的蔬菜,以1hm2为一抽样批次,不足1hm2也视为一个“批次”,市场抽检以同一产区、同一品种、同一销售单位的产品为一“批次”。
6.2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并符合GB/T 8855的规定。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2kg。若蔬菜个体较大(大于2kg/个),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制样(取蔬菜可食部分制样)后,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做为备样,用于复检。
6.3注意事项
6.3.1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写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样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或个人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姓名及签字、见证人姓名及签字。
6.3.2抽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样品满足检验需要。
7 判定原则
抽检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复检
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复检指对备样进行检验,复检申请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若受检方对不受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不合格结果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送达受检方,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蔬菜中农药残留的检出限
本标准中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久效磷、氧化乐果、克百威检测项目的要求是不得检出,目前,各个检测部门的检测仪器不尽相同,检测下限也各不相同。因此,如果简单地将检测要求定为不得检出,则各个部门对同一产品的同一个检测项目不能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这将给检测工作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在附录A中列出这些检测项目的检出限,以便统一。
表 A.1 不得检出农残的检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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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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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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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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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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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硫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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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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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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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硫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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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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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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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拌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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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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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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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胺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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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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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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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效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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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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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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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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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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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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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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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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