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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NY 5010—2002)
2009-10-14 周三 08:38| | 前言
本标准是对2001年9月3日发布的NY 5010—2001《无公害食品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的修订。本次修订删除了无公害蔬菜产地和环境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环境空气质量要求中的二氧化氮指标、灌溉水质量要求中的氟化物指标、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中的铜指标,修改了环境空气质量要求中的二氧化硫、氟化物指标,灌溉水质量要求中的总镉、总铅、粪大肠菌群指标,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中的镉、汞、铅、砷指标的浓度(含量)限值与适用范围。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NY 5010—2001《无公害食品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修订单位: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高怀友、刘凤枝、李玉浸、刘萧威、郑向群。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 5010—2001。
无公害食品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蔬菜产地选择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要求、灌溉水质量要求、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试验方法及采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蔬菜产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 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要求
3.1 产地选择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3.2 产地环境空气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浓度限值
日平均 l h平均
总悬浮颗粒物(标准状态)/(mg/m3) ≤ 0.30 -
二氧化硫(标准状态)/(mg/m3) ≤ 0.15a 0.25 0.50a 0.70
氟化物(标准状态)/(µg/m3) ≤ 1.5b 7 -
注:日平均指任何1日的平均浓度;l h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a 菠菜、青菜、白菜、黄瓜、莴苣、南瓜、西葫芦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b 甘蓝、菜豆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3.3 产地灌溉水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灌溉水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浓度限值
pH 5.5-8.5
化学需氧量/(mg/L) 40a 150
总汞/(mg/L) 0.001
总镉/(mg/L) 0.005b 0.01
总砷/(mg/L) 0.05
总铅/(mg/L) 0.05c 0.10
铬(六价)/(mg/L) 0.10
氰化物/(mg/L) 0.50
石油类/(mg/L) 1.0
粪大肠菌群/(个/L) 40000d
a 采用喷灌方式灌溉的菜地应满足此要求。
b 白菜、莴苣、茄子、蕹菜、芥菜、苋菜、芜菁、菠菜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c 萝卜、水芹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d 采用喷灌方式灌溉的菜地以及浇灌、沟灌方式灌溉的叶菜类菜地地应满足此要求。
3.4 产地土壤环境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项目 含量限值
pH<6.5 pH6.5-7.5 pH>7.5
镉≤ 0.30 0.30 0.40a0.60
汞≤ 0.25b 0.30 0.30b 0.50 0.35b 1.0
砷≤ 30c 40 25c 30 20c 25
铅≤ 50d 250 50d 300 50d 350
铬≤ 150 200 250
注:本表所列含量限值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 cmol/kg的土壤,若≤5 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a 白菜、莴苣、茄子、蕹菜、芥菜、苋菜、芜菁、菠菜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b 菠菜、韭菜、胡萝卜、白菜、菜豆、青椒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c 菠菜、胡萝卜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d 萝卜、水芹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4.1.1 总悬浮颗粒的测定按照GB/T 15432执行
4.1.2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照GB/T 15262执行。
4.1.3 二氧化氮的测定按照GB/T 15435执行。
4.1.4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15434执行。
4.2 灌溉水质量指标
4.2.1 pH值的测定按照GB/T 6920执行。
4.2.2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按照GB门’11914执行
4.2.3 总汞的测定按照GB/T 7468执行。
4.2.4 总砷的测定按照GB/T 7485执行。
4.2.5 铅、镉的测定按照GB/T 7475执行。
4.2.6 六价铬的测定按照GB/T 7467执行。
4.2.7 氰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7487执行。
4.2.8 石油类的测定按照GB/T 16488执行
4.2.9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按照GB/T 5750执行。
4.3 土壤环境质量指标
4.3.1 铅、镉的测定按照GB/T 17141执行。
4.3.2 汞的测定按照GB/T 17136执行。
4.3.3 砷的测定按照GB/T 17134执行。
4.3.4 铬的测定按照GB/T 17137执行。
5 采样方法
5.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 397执行。
5.2 灌溉水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 396执行。
5.3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 39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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