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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
2008-09-11 周四 10:36| | 浙农经发〔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附件: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明书》证明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擅自复制《证明书》。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第四条 《证明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申领《证明书》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证明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村经济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浙村社字第XXXXXXXXXX号”。其中“XXXXXXXXXX”由十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村经济合作社所在市、县(市、区)的行政区划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表示乡镇(街道)的编码,第七、八、九位表示村经济合作社编码,均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排分配;第十位为识别码,1表示村经济合作社,2表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表示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领《证明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
(二)本社章程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
(三)选举社管会及产生社长的会议记录或当选证明;
(四)住所所有权证书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所证明;
(五)本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六)社长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证明书》按下列程序申领、颁发:
(一)申领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领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后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提出意见并退还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证明书》载明的名称、住所、社长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及《证明书》副本。
(二)名称有变更的,提交《证明书》正本和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社长有变更的,提交社长变更的会议记录或当选证明以及新当选社长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有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村经济合作社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经济合作社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后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变更。社长或住所变更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证明书》副本上作变更记录;名称变更的,换发《证明书》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证明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补发、换发《证明书》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证明书》正本和副本。
(一)合并、分立、终止的社员大会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准意见;
(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及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村经济合作社,或通过改革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应在新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通过之日后30日内重新申领《证明书》。重新申领需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和当期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证明书》申领、变更、补发、换发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证明书》发放、变更、补发、换发等信息登记台账,建立健全《证明书》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证明书》实行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三年或每届审验一次,主要审验组织活动、章程制度执行、经营活动等情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村经济合作社填报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审验表》组织审验后,在《证明书》副本上填写审验时间和是否通过审验的记录,并加盖审验章。
第十八条 《证明书》审验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期限为5个工作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市、县(市、区)编码表
2.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
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
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审验表
5.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正本样式
6.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副本样式
附件1: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市、县(市、区)编码表
杭州市(0100) 泰顺县(0329) 衢州市(0800)
市辖区(0101) 瑞安市(0381) 市辖区(0801)
上城区(0102) 乐清市(0382) 柯城区(0802)
下城区(0103) 嘉兴市(0400) 衢江区(0803)
江干区(0104) 市辖区(0401) 常山县(0822)
拱墅区(0105) 南湖区(0402) 开化县(0824)
西湖区(0106) 秀洲区(0411) 龙游县(0825)
滨江区(0108) 嘉善县(0421) 江山市(0881)
萧山区(0109) 海盐县(0424) 舟山市(0900)
余杭区(0110) 海宁市(0481) 市辖区(0901)
桐庐县(0122) 平湖市(0482) 定海区(0902)
淳安县(0127) 桐乡市(0483) 普陀区(0903)
建德市(0182) 湖州市(0500) 岱山县(0921)
富阳市(0183) 市辖区(0501) 嵊泗县(0922)
临安市(0185) 吴兴区(0502) 台州市(1000)
宁波市(0200) 南浔区(0503) 市辖区(1001)
市辖区(0201) 德清县(0521) 椒江区(1002)
海曙区(0203) 长兴县(0522) 黄岩区(1003)
江东区(0204) 安吉县(0523) 路桥区(1004)
江北区(0205) 绍兴市(0600) 玉环县(1021)
北仑区(0206) 市辖区(0601) 三门县(1022)
镇海区(0211) 越城区(0602) 天台县(1023)
鄞州区(0212) 绍兴县(0621) 仙居县(1024)
象山县(0225) 新昌县(0624) 温岭市(1081)
宁海县(0226) 诸暨市(0681) 临海市(1082)
余姚市(0281) 上虞市(0682) 丽水市(1100)
慈溪市(0282) 嵊州市(0683) 市辖区(1101)
奉化市(0283) 金华市(0700) 莲都区(1102)
温州市(0300) 市辖区(0701) 青田县(1121)
市辖区(0301) 婺城区(0702) 缙云县(1122)
鹿城区(0302) 金东区(0703) 遂昌县(1123)
龙湾区(0303) 武义县(0723) 松阳县(1124)
欧海区(0304) 浦江县(0726) 云和县(1125)
洞头县(0322) 磐安县(0727) 庆元县(1126)
永嘉县(0324) 兰溪市(0781) 景宁县(1127)
平阳县(0326) 义乌市(0782) 龙泉市(1181)
苍南县(0327) 东阳市(0783)
文成县(0328) 永康市(0784)
附件2: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
名 称
住 所 邮 编
社 长
(董事长)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任职日期 文化程度
组织机构 社管会人数 社监会人数 社员户数 社员人数
集体资产 土地总面积(亩) 耕地面积(亩) 林地面积(亩) 资产总额(万元)
社长(董事长)签名:
(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证 号 浙村社字第 号
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件3: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
现 名 称 原名称
现 证 号 浙村社字第 号 原证号 浙村社字第 号
原 住 所
现 住 所
原社长
(董事长)
现社长(董事长)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任职日期 文化程度
变更原因
申请单位现社长(董事长)签名:
(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件4: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审验表
名称
证号 浙村社字第 号
住所
组织活动开展情况:
章程制度执行情况:
经营活动开展情况:
其他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正本样式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浙村社字第XXXXXXXXXX号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经审核,XXXXXXXXXXXXXXXXXXXX属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发此证。
颁发机关(盖章)
颁发日期:
A3(420 mm ×290 mm,底色印有“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纹样)
浙江省农业厅监制
附件6: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副本样式
封皮
底色(红),折叠式(外壳尺寸151mm×210mm)
(国徽)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
证 明 书
(副本)
浙江省农业厅监制
内页1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内页2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副 本)
浙村社字第XXXXXXXXXX号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经审核,XXXXXXXXXXXXXXXXXXXX属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发此证。
颁发机关(盖章)
颁发日期:
内页3
住 所
社 长
(董事长)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住 所
社 长
(董事长)
变更记录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内页4
住 所
社 长
(董事长)
变更记录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住 所
社 长
(董事长)
变更记录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内页5
《证明书》审验记录
审验日期 审验记录 备注
内页6
持证须知
1.《证明书》证明本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村经济合作社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凭证使用。
2.《证明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证明书》正本应当置于村经济合作社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擅自复制《证明书》。
5.《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6.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或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交回《证明书》正本和副本。
7.因合并、分立而新成立的村经济合作社或因改革而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重新申领《证明书》。
8.《证明书》实行审验制度。
主题词:村经济合作社 证明书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农业部。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农办、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农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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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浙江省磐安县供销社
E-mail:webmaster@zjpacoop.com
技术支持:浙江省供销社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