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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04-05-08 周六 16:31| |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届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二○○○年七月十日 第五届社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1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1111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省和各市(地)供销合作社发起的合作经济的联合组织,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机构,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服务者。
1111第三条 联合社在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开放的合作社原则,建立代表大会制度。
1111第四条 联合社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组织、参与和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
1111第五条 联合社实行开放办社。
1111第六条 联合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社员社,并接受其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1111第七条 联合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1111一、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承担供销社行业管理职能,引导、组织、参与和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111 二、研究和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
1111三、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1111四、向政府反映农民、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农民、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111五、指导全省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1111六、指导成员社加强资产监管,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成 员 社
1111第八条 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111 第九条 省、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及成员企业、社会其他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产销协会、产供销联合体等),凡承认联合社章程,按规定交纳合作资金,均可申请加入联合社,成为成员社。
1111第十条 入社程序:
1111一、提交入社申请;
1111二、全省代表大会或社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1111三、由联合社发给成员社证书。
1111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
1111一、选举或推荐出席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
1111二、享受联合社为全省供销合作社、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争取的优惠政策和提供的服务;
1111三、参加联合社组织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和教育培训等活动;
111 四、要求联合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1111五、监督联合社工作,对联合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111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
1111一、遵守联合社章程,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的决议;
1111二、按规定向联合社交纳合作资金;
1111三、接受联合社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1111四、完成联合社委托的各项任务,向联合社报告工作,报送各项报表;
1111五、反映农民社员的意见和要求。
1111第十三条 成员社退社应书面通知联合社,并交回成员社证书。
1111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1111一、严重违反联合社章程;
1111二、不履行成员社义务。
1111第十五条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是省本级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联合社的主要发起者和成员社,承担联合社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社务委员会的有关日常事务。
1111第十六条 各成员社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资产归联合社所有。各成员社分别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章 领导管理机构
1111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是联合社的权力机构。
1111第十八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
1111一、审议和批准联合社工作报告;
1111二、审议、修改和通过联合社章程;
1111三、选举和罢免联合社社务委员会委员,推荐和撤销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1111四、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1111五、吸收和取消成员社;
1111六、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1111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和协商产生。
1111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社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由社务委员会提议并组织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开会时,推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临时代表会议行使全省代表大会职权。
1111第二十一条 全省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1111第二十二条 联合社设立社务委员会,作为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任期与全省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省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社务委员会为止。
1111第二十三条 社务委员会的职权:
1111一、听取联合社工作汇报,对实施全省代表大会决议,为成员社服务进行监督;
1111二、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商推荐和撤销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调整和增补联合社社务委员会成员;
1111三、讨论并决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思路和重大决策;
1111四、修改联合社章程;
111 五、讨论并决定吸收和取消成员社;
1111六、办理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1111第二十四条 社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由省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代表组成,经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发布公告生效,其成员原有的职级和工作岗位不变。社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工作岗位变动,由社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调整。
1111第二十五条 社务委员会选举联合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社务委员会由联合社主任主持工作。
1111第二十六条 社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开会,会议决议案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1111第二十七条 联合社主任是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主任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任务,向全省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1111第二十八条 联合社主任、副主任经民主推荐,由中共浙江省委提名,选入社务委员会后,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 财 务
1111第二十九条 联合社资金来源:
1111一、成员社交纳的合作资金;
1111二、政府行政拨款;
1111三、联合社资产投资收益;
1111四、利息收入;
1111五、其它收入。
1111第三十条 成员社上缴的合作资金主要用于社务活动和公益性、互助性的合作社事业。
1111第三十一条 加强联合社资产的管理,联合社资金的收支情? 况接受全体成员社的监督和检查。
1111第三十二条 联合社执行财政部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1111第三十三条 联合社法定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312号。
1111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111本章程自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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