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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谈谈村与合作社的六个区别
2006-05-17 周三 15:10

 
        一、功能不同:村(是指行政村)是行政组织。从行政角度上来说,村是乡镇政府的延伸。村的主要功能是行政功能,如村民的户口登记、计划生育、征兵工作等等。村再向下延伸是村民小组。合作社(指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社)是民间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其主要功能是经济功能,群众通过自愿组合的方式,产生集体合力作用,来弥补个体力量有限的缺陷,从而达到成员共同致富的目的。

        二、形式不同:

        村因为是(准)行政组织,所以具有相对的严谨性。如村委会的产生、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等等都有法律和政策规定(至于不履行和变相履行那是另外一回事)。

        合作社因为是群众性的民间组织,所以其组织性质相对比较松散、自愿和多样化,在成员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既可以采取合同制形式,也可采取股份制形式。

        三、职能不同:

        村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公益方面的,如造桥、铺路等等;和公益有关方面的,如村民的医疗保险、宅基地安排、义务教育等等。

        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是在发展生产、带领农民(成员)致富方面,如统一采购良种、推广科技、实现规模经营、创办企业等等。

        两者区别比较:如用社会方面作比,村如地方政府,合作社如企业;如用军事方面作比,合作社如同在前线冲锋陷阵的连队,村如同后勤机关。

        四、成员的称呼不同:

        村的成员是村民。

        合作社的成员是社员。

        五、成员的确定标准不同:

        确定村民的标准是,在该村有没有户口。

        确定合作社社员的标准是,在该合作社有没有相对固定的权益关系,如合同、股份等等。

        六、成员权利的不同:

        村民除了享有宅基地等与公益有关的经济权利之外,更多的是政治权利,如选举和被选举等等;以及带有政治色彩的公民权利,如医疗保险、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等。

        合作社社员的权利,则是以经济权利为主,和为达到经济目的的其他权利。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道理人人都懂,但真正能够明白的,恐怕不是很多。我在这里解剖农村这只“麻雀”,目的是想让世人知道“心”是不能代替“胃”的作用! 建设新农村,需要的是细致实际的工作,最顾忌的是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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