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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9-27 周六 14:40

 
      浙农经发〔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附件: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明书》证明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擅自复制《证明书》。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第四条 《证明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申领《证明书》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证明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村经济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浙村社字第XXXXXXXXXX号”。其中“XXXXXXXXXX”由十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村经济合作社所在市、县(市、区)的行政区划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表示乡镇(街道)的编码,第七、八、九位表示村经济合作社编码,均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排分配;第十位为识别码,1表示村经济合作社,2表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表示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领《证明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
      (二)本社章程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
      (三)选举社管会及产生社长的会议记录或当选证明;
      (四)住所所有权证书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所证明;
      (五)本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六)社长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证明书》按下列程序申领、颁发:
      (一)申领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领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后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提出意见并退还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证明书》载明的名称、住所、社长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及《证明书》副本。
      (二)名称有变更的,提交《证明书》正本和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社长有变更的,提交社长变更的会议记录或当选证明以及新当选社长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有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村经济合作社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经济合作社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后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变更。社长或住所变更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证明书》副本上作变更记录;名称变更的,换发《证明书》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证明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补发、换发《证明书》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证明书》正本和副本。
      (一)合并、分立、终止的社员大会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准意见;
      (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及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村经济合作社,或通过改革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应在新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通过之日后30日内重新申领《证明书》。重新申领需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和当期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证明书》申领、变更、补发、换发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证明书》发放、变更、补发、换发等信息登记台账,建立健全《证明书》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证明书》实行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三年或每届审验一次,主要审验组织活动、章程制度执行、经营活动等情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村经济合作社填报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审验表》组织审验后,在《证明书》副本上填写审验时间和是否通过审验的记录,并加盖审验章。
      第十八条 《证明书》审验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期限为5个工作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市、县(市、区)编码表(略)
      2.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略)
      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略)
      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审验表(略)
      5.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正本样式(略)
      6.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副本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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